央行就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(修訂征求意見稿)》公開征求意見
2019/5/08
中國人民銀行7日起就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(修訂征求意見稿)》,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5月21日。
此次修訂的是央行于2007年頒布并于2017年修訂的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》(中國人民銀行令〔2017〕第3號)。
近年來,融資租賃、保證金質押、存貨和倉單質押等動產融資業務發展迅速,市場中對于建立高效便捷統一的動產擔保制度,提升企業融資可獲得性的需求強烈。此外,在優化我國營商環境的背景下,為配合北京市、上海市等地開展動產擔保統一登記試點工作,有必要對標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中關于現代動產擔保制度的要求,進一步優化現有配套制度。為此,央行啟動了《辦法》修訂工作。
據介紹,主要的修訂內容包括:在《辦法》附則中增加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交易登記的參照條款;取消登記協議上傳要求;下調登記期限。
近年來,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中融資租賃登記、保證金質押登記等自發登記量增長迅速。為滿足市場主體自發開展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的需求,切合部分自發登記的效力已獲得司法認可的情況,加強對上述各類登記行為的正面引導,有必要在《辦法》附則中新增其他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的參照條款。新增內容如下:一是增加在登記系統辦理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的,參照《辦法》規定執行條款;二是對《辦法》所稱動產和權利擔保進行界定。
為了更好地適應目前市場發展需要,滿足賬期較短的普通貿易類應收賬款融資,此次修訂將《辦法》第十二條初始登記期限最短6個月調整為最短1個月,以便市場主體根據業務開展情況,選擇適合的登記期限。同時將《辦法》第十三條展期登記按年計,調整為最短1個月,與登記期限設置保持一致。